第一条 市场公司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年制定关于食品安全的培训计划,全年培训时长不少于40小时学时。 第二条 培训对象范围为市场开办者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 第三条 培训内容为《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食用农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标准、安全管理体系等食品安全专业知识。 第四条 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场内销售者按时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培训结束后,食品安全管理员针对每次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填写培训记录,建立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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