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兴水产品交易市场品牌水产品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品质量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品牌,是指市场内业户所经销及代理水产品(企业)获得过著名、驰名商标称号,或在行业内享有较高知名度的水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 第四条 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加强对市场内销售的知名品牌水产品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城内品牌水产品档案资料。 第五条 以下水产品属于品牌水产品登记范围: (一)驰名商标水产品; (二)著名商标水产品; (三)涉外商标水产品; (四)获得相关专利的水产品; (五)需要备案的其他知名水产品。 第六条 对于知名品牌水产品,市场专员应做好相关登记工作,填写《重要知名品牌水产品登记簿》,如实记录品牌水产品名称品牌、权利人、生产厂家及城内水产户名称、营业执照号、档位编号等。 第七条 在做好登记工作的同时,应收集品牌水产品的商标证明文件、水产品专利证明文件、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他认证、荣誉证明资料,并进行分类归档管理。 第八条 市场管理员发现市场内有假冒知名品牌企业、名称或经销假冒商标、专利等侵权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并立即通知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市场内侵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