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兴水产品交易市场不合格水产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流通环节水产品安全及市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工作,健全和完善市场内水产品和违法违规监管机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放心的水产品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不合格水产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是指本市场在场内公开向社会公众披露场内不合格水产品和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 第四条 信息公示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诚信原则,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以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不合格水产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范围: (一)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向本市场发出的,针对市场内水产品的质量监测公告或消费警示; (二) 本市场在接待投诉、举报和日常巡场中发现的需向社会公众发布的不合格水产品信息; (三) 市场内经营者对不合格水产品实施退市、召回的情况; (四) 市场内经营者建立和执行索证索票等水产品安全准入制度的情况; (五) 工商部门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公告及警示; (六) 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示载体: (一) 本市场在市场内显著位置设置的信息公示栏; (二) 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的信息公示栏(牌); (三) 场内电子显示屏。 第七条 市场相关负责人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不合格水产品和违法违规信息的审核发布工作,保证不合格水产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准确予以公示,并确保公示信息在规定发布期限内的完整性。 第八条 本市场建立不合格水产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档案和《不合格水产品和违法违规信息公示记录簿》,方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消费者查阅。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