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兴水产品交易市场进场违禁水产品检查及清退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水产品质量管理,打击场内销售违禁水产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违禁水产品,是指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水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 第四条 市场管理人员每天对市场进行巡场检查,对市场内发现出售违禁水产品,应立即制止。经营者不服从管理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事件进行处理,并协助做好对违禁水产品封存、退市、销毁等工作。 第五条 对市场内的水产品每天实行快速药残检测、对经检测药残超标的水产品,实行即时控制,通报有关部门,并停止销售,并进行复检。对确认超标的水产品,本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执法部门做好退市工作。 第六条 市场内设立投诉岗,随时接受广大消费者对市场内经营的水产品进行监督、举报,接到举报后本市场第一时间派管理员对事件进行现场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的,上报有关执法部门进场执法。 第七条 对消费者举报的涉及到需要检验设备检验的水产品,本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联系检测部门组织检验,并配合相关部门对水产品进行封存、检测。 第八条 对市场内违禁水产品的清退应做好登记,如实做好详细记录。 第九条 市场管理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对违禁水产品的认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