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兴水产品交易市场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场内经营者的管理,健全完善市场档案资料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场管理人员应坚持市场日常巡查管理,定期对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检查,督促市场内经营者及时领取营业执照,发现有无照经营或不亮照经营者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清退无照经营业户。 第三条 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一旦查出,坚决取缔。 第四条 营业执照的检查范围: (1)字号(名称)是否与实际相符; (2)经营人姓名是否与实际经营人相符; (3)登记经营范围是否与实际经营相符; (4)登记经营年限是否有效(过期限); (5)是否办理年检年审。 第五条 市场内部文件档案资料的管理: 1、归档范围:(1)上级各部门下发的各类文件,领导参加上级会议带回的主要文件材料,中心印发的文件、会议记录、领导讲话、工作总结、资料、照片、音像材料和计算机资料;(2)市场制定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字材料;(3)巡场登记簿、投诉举报登记簿、不合格商品退市登记簿等资料;(4)市场工作人员花名册、奖惩及调动等有关文字材料等。 2、档案保管:市场设置档案室,并由专人负责管理。档案管理员要做好防潮、防蛀、防火、防盗等工作。严禁查卷人员在档案室内吸烟,损坏档案,定期进行清卷扫除,确保档案完好无损。 认真贯彻《保密法》,严格按《保密法》要求开展档案工作,掌握工作中各个环节,避免发生泄密事故。 第六条 市场经营户档案资料的管理: 1、归档范围:(1)场内经营者信息档案:记录场内经营者名称、负责人姓名、营业执照号、经营地址(摊档号)、联系方式、经营的主要商品等信息,收集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场经营合同等资料入档保存;(2)场内经营者信用管理档案:收集、保存场内经营者信用分类管理工作方案、信用分类考评标准、场内经营者信用分类评定结果等资料;(3)与经营者有关的各项政策文件,各级有关部门对经营者下发的各类文件,与经营者开会的会议纪要,市场经营者各项规章制度,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的各类事项资料等。 2、档案利用:市场经营者档案由专人负责和管理。工作人员借阅后必须及时归还;经营者因需要借阅或复印有关资料,须经档案管理负责人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严禁将档案的内容向无关人员透露。 3、档案保管:档案经整理后,必须存放在档案室内的档案柜中妥善保管,管理员要定期对移交的整理归档的资料进行检查。 4、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5、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七条 购进鲜活类食品时必须按批次索取相关证明票证、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第八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予索取其它票证。 第九条 对实行购销挂钩的水产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销售凭证进入市场内销售。 第十条 从养殖户购入自产自销的食用水产品的,应当索取并仔细查验供货商的身份证明和应当检验检疫的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 活鲜经营户应每日把索取的票证上交市场,建立电子台账,市场档案公室对相关票证建档备查。 第十二条 索取和查验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应当按供货商名称或者水产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水产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条件具备时可以实行计算机管理,建立健全书式和电子档案。 第十三条 以索证索票制度为基础,建立健全内部食品等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定期检查水产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水产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上级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四条 本市场对经营者索取的票证进行督促检查,实行统一管理,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