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兴水产品交易市场日常巡场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经营管理秩序,强化市场日常检查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日常巡场检查,是指本市场为维护场内正常经营秩序,对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情况实施的日常工作检查。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 第四条 市场巡场管理员在市场负责人的领导下,按照工作要求开展巡场检查工作。 第五条 市场巡场管理员做到当班现场巡查,并按照《日常巡查检查登记簿》的要求对当天巡查情况如实填写;对巡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解决, 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值班经理汇报,并将事态控制在萌发状态。 第六条 市场巡场管理员必须每班完成以下巡场检查项目: (一) 对经营者销售的水产品产地证明、检验检测证明进行检查; (二) 对市场内是否出售违禁水产品进行检查; (三) 对市场的停车场秩序、道路交通秩序进行管理检查; (四) 对市场的摆卖秩序和环境卫生进行检查。 第七条 市场巡场管理员必须每周完成以下巡场检查项目: (一) 指导场市场经营者建立好进(销)货台账,落实水产品索票索证等的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 (二) 督促水产品销售者对销售环境和条件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督促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三) 对市场交易场所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保证市场安全卫生; (四) 督促场内经营者持照及亮照经营; (五) 配合工商、海洋渔业等职能部门对市场的各项专项检查。 第八条 经营者不能按要求出示销售水产品的相关检验、检测证明的,严禁进场销售;摆卖秩序或环境卫生不符合市场规定的,应予立即纠正;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