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兴水产品交易市场消费纠纷调解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消费纠纷,是指市场内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时,消费者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损害并与经营者产生的消费纠纷。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处理。 第四条 本市场设立消费纠纷调解办公室(以下简称调解办),专职负责消费纠纷的受理和处理工作,调解办工作人员由1名市场值班经理和1名专职调解员组成,并对外设置投诉举报箱,公开市场消费投诉电话。 第五条 消费纠纷发生时,消费者或经营者可以通过市场投诉举报箱和消费投诉电话进行投诉,或者直接向调解办工作人员投诉。 第六条 消费者投诉时,可以向任何1名市场管理人员投诉反映,接获投诉的市场管理人员必须及时通知调解办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处理。争议双方同意的,可指引双方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开展调解工作,以减少对市场经营秩序的影响。 第七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权益纠纷时,双方可在调解办的协助下自愿协商和解。和解失败的,调解办工作人员要发挥调解的积极性,防止矛盾激化。 第八条 消费纠纷调解时,调解办工作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投诉事项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查和调解,积极促使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下协商解决纠纷,并如实填写《消费者纠纷调解登记簿》。 第九条 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并协助双方当事人向消委会或其他行政部门寻求帮助,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条 调解办工作人员有责任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向市场内经营者宣传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倡导诚信经营理念,营造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 第十一条 本市场定期组织调解办工作人员开展学习活动,组织经验交流,分析、研究和掌握民事纠纷调解的方法措施,不断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