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水产品交易市场不合格食品退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食品质量管理,严防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不合格食品退场,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 第四条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 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 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 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 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 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 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场内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召回已售出食品;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交由本市场或有关行政部门作集中处理; (四)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或转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五)可能造成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的,应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市场管理人员应对场内经营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通知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主动配合做好食品退场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市场在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应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不合格食品退场条款,并严格执行。 第八条 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巡查监管,做好不合格食品的退场及后续处理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