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水产品交易市场不合格水产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水产品质量管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不合格水产品退市,是指对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水产品,采取停止销售并退出市场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 第四条 下列水产品为不合格水产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定型包装水产品外包装上无厂名、厂址、中文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标准代号的; (二)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腐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的; (三)没有按要求检验、检疫的产品; (四)无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或无卫生合格证明的。 (五)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 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 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五条 对不合格水产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水产品,场内经营者应立即停止销售,并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水产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水产品撤出市场,召回已售出水产品;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水产品交由本市场或有关行政部门作集中处理; (四) 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水产品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下或转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五)可能造成公共卫生安全危害的,应立即向当地工商、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 对不合格水产品强制退市范围内的水产品,应在接到通知或得到信息后3个小时内立即下架退市 第七条 市场管理人员应对场内经营者的水产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水产品应通知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工商、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主动配合做好水产品退市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市场在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时,应订立《水产品质量安全保证合同书》,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 当市场及上级主管部门在进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时,市场经营者(业户)不得拒绝。对拒绝抽查或拒绝送样的,依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说服教育拒不改正的,对被抽样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九条 市场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巡查监管,做好不合格水产品的退场及后续处理工作。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