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水产品交易市场督促检查经营者索证索票情况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场内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是指本市场和市场内的经营者,为保证水产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并审验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安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内的水产品经营者。 第四条 场内经营者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每年核对一次: (一) 营业执照; (二) 生产许可证; (三) 经营许可证; (四) 卫生许可证;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 第五条 场内经营者在购进水产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证明水产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水产品来源的票证或复印件: (一) 水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 检验(检疫)证明; (三) 销售票据; (四) 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五) 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六) 进口水产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水产品标签审核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六条 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水产品、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水产品,可凭以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 市场管理人员要对经营者索取的票证进行督促检查,并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经营者应每日把索取的票证上交本市场建档备查。 第九条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