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兴水产品交易市场进(销)货台帐管理和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进(销)货台帐管理和检查制度,是指本市场履行自律管理责任,对场内经营者建立《大连市流通环节商品进(销)货台帐》的情况进行指导、确认、督促和落实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销售水产品经营者的管理。 第四条 场内经营者必须建立《大连市流通环节商品进(销)货台帐》,按农业部要求的进销货台账格式,如实记录水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销售方姓名、联系方式及销售时间等内容,并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水产品合格证明和水产品标识,同时建立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五条 《大连市流通环节商品进(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条 市场管理人员定期对场内水产品经营者检查登记《大连市流通环节商品进(销)货台帐》。 对发现水产品登记不齐全、不及时、不准确等问题的,要督促经营者改正,经营者拒不履行台账登记义务的,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第七条 市场管理人员巡场时,对场内经营者不按要求填写和拒不填写的,在督促其改正的同时,应在《日常巡场检查登记簿》上予以记录,作为对场内经营户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