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盛兴水产品交易市场水产品快速检测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市场水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辽宁省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水产品,是指在渔业活动中获得的水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包括鱼、虾、蟹、贝、藻类及经过分拣、剥壳、清洗、切割、冷冻、分级、包装等加工产品。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场。 第四条 市场内销售的水产品必须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五条 本市场按国家主管部门要求在市场内设置符合要求的检测室、检测仪器和专职检测人员,并依照工作规程开展市场水产品检测工作。 第六条 本市场每天对市场内水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 第七条 本市场积极配合国家、省、市质检部门对市场内水产品的抽检。 第八条 经检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产品,不得销售: (一) 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渔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 渔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 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九条 市场检测人员负责将每天检测情况进行登记,检测结果于检测当天公示,并存档备案。对检测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及时向工商和海洋渔业部门报告,并采取现场销毁等有效处置措施。 第十条 水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应当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科学、公正、及时,对原始记录的真实性、检测结果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一条 本市场负责检测中心检测环境维护,确保检测中心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