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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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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暨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通告

2015/6/4 9:49:00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14号)要求,2015年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仍延续2014年管理规定,保持不变。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5年辽宁省海洋伏季休渔暨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通告如下:
  一、伏季休渔规定
  (一)休渔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二)伏季休渔期限
  全省沿海各海域从2015年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 时。
  (三)定置网具管理
  全省定置网具作业渔民一律参加伏季休渔。
  (四)海蜇资源管理
  辽东湾海蜇管理预定于7月底至8月初适时统一开捕。
  (五)毛虾资源管理
  渤海毛虾开捕期为8月16日12时。
  (六)养殖渔船管理
  在增养殖区内采捕自繁自养贝类的渔船,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管理办法,报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公共海域内采捕天然贝类资源。规模较大(10艘渔船以上)采捕作业需逐级报省厅审批。
  (七)辅助渔船和刺网船管理
  辅助渔船和刺网船按照伏季休渔管理规定执行。
  二、渔船管理
  (一)渔船进港休渔时间
  各市所有应休渔船必须于2015年6月1日12时前回港,6月1日12时后不得自行转港。
  (二)异地停港渔船的管理
  伏季休渔期间,所有应休渔船原则上回船籍港休渔。异地转港渔船,由渔船船籍港渔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到指定港口休渔,纳入当地伏休管理,船籍港渔政渔港管理部门协助。
  三、海上管理
  伏季休渔期间,各级渔政执法机构试行渔政执法协作和交叉异地执法,严格执行海查陆处和移交监管制度,对违规渔船依法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辽宁省海洋与渔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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